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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大學指考成績甚佳並於放榜後,與友人一夜狂歡,在未經父親同意下,甲駕駛父親所有之一般轎車載友回家。因在路上蛇行,被警察攔停,甲經接受測試檢定後,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但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之標準。此外警察發現,甲根本未領有駕照。針對甲未領有駕照且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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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於行政罰法之適用。應先判斷甲單一駕駛行為觸犯兩項行政法上義務(無照、酒駕),屬於一行為競合。接著依行政罰法第24條,分別論述「罰鍰」的從一重處斷,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如禁止駕駛、移置保管、吊扣駕照等)得否併罰之情形,特別注意無照者無法「吊扣」駕照之事實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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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單一駕駛行為同時構成「無照駕駛」與「酒駕」,應如何依行政罰法規定為競合與裁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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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罰
💡 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時,罰鍰從一重裁處,不同種類處罰得併處。
  • 一行為之認定:依自然觀察或法律規範目的判斷。單一駕駛決意之駕駛行為屬一行為。
  • 罰鍰從一重: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不低於各最低額。
  • 不同種類併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罰鍰以外之处罰(如移置、禁駛)得併為裁處。
  • 實務爭點:無照駕駛者,因客體不存在,實務認無從依道交條例第35條為吊扣駕照處分。
🧠 記憶技巧:一行為、從一重、異種類、得併從、無駕照、免吊扣。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種類不同得併處』之規定,以及誤認無照者仍應執行吊扣處分。
行政罰法第26條刑罰優先原則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 行政罰之沒入處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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