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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經營家具行,僱有店員乙、丙二人。一日,甲因買賣回收廢棄家具數量過多,無處堆放,乙遂提議棄置於附近河邊偏僻處。甲聽從其議,以貨車將廢棄家具載往附近河邊,因恐為他人發覺,乃委請丙隨行,並負責在河岸旁把風,甲則自行將廢棄家具棄置於河邊。請問: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甲、乙、丙三人是否均構成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15 分)主管機關應為如何之裁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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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行政罰法中「共同違法」的認定與處罰原則。考生應先指出行政罰法第14條對於故意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的規範,接著依據甲(實行者)、乙(教唆者/共同參與)、丙(幫助者/共同參與)的行為分擔進行涵攝,最後說明主管機關應依參與情節輕重分別裁處(個別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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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丙之行為是否構成行政罰法上之共同違法?主管機關對此應如何依法進行裁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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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共同違法責任
💡 故意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違法者,均構成義務違反並應分別處罰。
  • 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故意共同實施者,按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之。
  • 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2項,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者,亦按共犯論處。
  • 裁處時應秉持個別處罰原則,審酌各行為人參與程度與可責性,分開裁決。
🧠 記憶技巧:共同行為法十四,實行教唆幫助全,情節輕重分開罰。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分析乙與丙的行為屬性(教唆/幫助),或誤認三人應併同處以單一罰鍰。
行政罰法第 7 條(責任條件)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審酌因素)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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