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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學概要、企管概論
第 29 題
商業型態中,下列何種投資人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 B 普通合夥人
- C 有限合夥人
- D 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因為經營不善而欠下鉅額債務,且組織本身的錢已經賠光了。此時,法律若規定「某種身份的人」必須變賣家產來替組織還債,這種極高的風險承擔,通常是為了換取在組織內部擁有的什麼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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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商業組織型態下,投資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界限。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合夥」與「公司」在法律義務上的本質差異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商業型態與法律責任的權衡
在法律設計上,無限清償責任意味著當企業資產不足以償付債務時,投資人必須用個人的私有財產(如房產、存款)來補足。而「連帶」二字更強化了保障債權人的力道,代表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合夥人清償全部的債務。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東,其法律責任通常以「出資額」為限(即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為了換取高度的經營主導權,必須承擔最高的財務風險。至於有限合夥組織中的「有限合夥人」,其角色更接近單純的出資者,因此法律也賦予其有限責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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