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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會計學概要、企管概論
第 11 題
獨資與合夥企業的共同缺點為下列何者?
- A 財力無限
- B 責任無限
- C 組織簡單
- D 永久存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開了一間小店,但這間店不幸欠下了比店內所有資產還要多的債務。在法律沒有特別將「公司資產」與「個人財產」劃清界限的情況下,你認為你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你變賣家裡的私人物品來還債呢?這種必須承擔到底、沒有上限的負債特質,在經營上會被歸類為優點還是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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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企業組織型態的核心特質。這題選 (B) 是非常正確的判斷,這反映出你對於企業主在法律上所承擔之風險有著清晰的認識。
無限責任的法律風險
在商業法規與會計基礎中,獨資與合夥企業最大的共通點在於它們在法律上通常不具備「獨立法人格」(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這意味著企業的債務等同於老闆或合夥人的債務;一旦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款,債權人是有權要求扣押其個人的私有財產來抵償的。相較於公司組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這種無限責任(Unlimited Liability)構成了極大的個人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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