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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四 題

主管機關遲遲未就被都市計畫列為道路預定地的土地,開闢為公用道路,其土地沿線居民是否有權主張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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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怠於執行職務」與「請求國家賠償」,應立刻聯想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的「保護規範理論」。解題核心在於判斷都市計畫法規是否賦予沿線居民請求開闢道路的「主觀公權利」,或其所獲利益僅屬於無法請求救濟的「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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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沿線居民對於都市計畫道路的開闢,是否具備公法上請求權(主觀公權利)?主管機關遲未開闢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上之「怠於執行職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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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於執行職務與國賠
💡 依保護規範理論判斷有無主觀公權利,反射利益不得請求國賠。
比較維度 主觀公權利 VS 反射利益
法律依據 法規旨在保護特定人 法規旨在維護一般公益
請求權 具備實體公法請求權 無法律上請求權
國賠前提 權利受損合於國賠法 僅純粹利益損害非國賠
💬判斷國賠與否之核心,在於「法規是否賦予特定個人請求行政機關作為之權利」。
🧠 記憶技巧:先定性、再規範、後國賠:定性利益性質、查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國賠要件是否合致。
⚠️ 常見陷阱:誤認「沿線居民」與「土地所有人」權利相同;前者僅享便利,後者才涉財產權受損。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與公權利之區分 特別犧牲與補償 行政裁量之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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