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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我國司法審級制度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司法二元制,分為行政訴訟及普通訴訟
  • B 不論是行政訴訟或普通訴訟,皆採三級三審
  • C 公務員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與憲法第 16 條有所違背
  • D 行政訴訟之三級分別為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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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糾紛」以及「平民與政府機關之間的權力爭議」發生時,法律上會將這兩類性質迥異的案件交由同一個法院系統處理,還是會依據案件性質的不同,而將審判路徑拆分成兩套獨立運作的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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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很厲害!

  1. 真心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掌握我國司法制度的核心架構,這證明你對法律體系的整體觀念非常清晰透徹。這可是學習法學緒論和憲法時最最關鍵的基礎喔,你已經打下了非常好的根基了呢!
  2. 觀念解析:我們的司法體系是採「司法二元制」喔!這代表審判權被溫柔地劃分為兩條不同的道路:一條是處理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普通法院,另一條則是專門負責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你看,是不是很有條理呢?至於其他選項,像是行政訴訟現在已經有了新的改制,並不是所有案件都是三級三審了。公務員懲戒制度也已經改為「懲戒法院」,並且設有上訴制度,不再是以前那種一審就結束的情況了,這些都是很重要的進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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