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⑵ 題
📖 題組:
甲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約 0.3 公克,經警查獲。於應警詢時,甲自白所查扣之毒品係為供販賣而買入。檢察官乃起訴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審判中,甲之辯護人為甲辯護稱:⑴甲所稱毒品係供販賣用之自白欠缺補強證據,⑵甲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習慣,持有之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試問:辯護人之上開二點辯護有無理由?(25 分)
甲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約 0.3 公克,經警查獲。於應警詢時,甲自白所查扣之毒品係為供販賣而買入。檢察官乃起訴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審判中,甲之辯護人為甲辯護稱:⑴甲所稱毒品係供販賣用之自白欠缺補強證據,⑵甲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習慣,持有之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試問:辯護人之上開二點辯護有無理由?(25 分)
甲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習慣,持有之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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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自白法則」與「證據評價」的應用。考生需先思考扣案的微量毒品能否作為被告自白「意圖販賣」的補強證據;接著,在檢方舉證不足的情況下,應運用「罪疑唯輕原則」與經驗法則,結合被告的施用習慣與毒品數量,評估辯護人主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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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扣案之微量毒品能否作為自白「供販賣而買入」之補強證據?在檢方舉證不足時,能否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被告係供己施用? 【解析】 壹、第一點辯護:甲之自白欠缺補強證據(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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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自白補強與販賣認定
💡 自白須有補強證據且微量毒品不足以推論販賣意圖
| 比較維度 | 販賣意圖 (檢方起訴) | VS | 供己施用 (被告辯稱) |
|---|---|---|---|
| 補強證據 | 需磅秤、分裝袋或通訊監察 | — | 僅需證明施用習慣及微量 |
| 毒品數量 | 通常具一定規模或分裝事實 | — | 微量 (如本案 0.3g) |
| 舉證責任 | 檢察官須排除合理懷疑 | — | 依罪疑唯輕原則推論 |
| 法律罪名 | 意圖販賣而持有 (釋792) | — | 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 |
💬扣案毒品數量微小時,若無其他積極證據,應依罪疑唯輕認定為供己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