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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約 0.3 公克,經警查獲。於應警詢時,甲自白所查扣之毒品係為供販賣而買入。檢察官乃起訴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審判中,甲之辯護人為甲辯護稱:⑴甲所稱毒品係供販賣用之自白欠缺補強證據,⑵甲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習慣,持有之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試問:辯護人之上開二點辯護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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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刑事訴訟法之「自白補強法則」與「證據評價」。考生應先引述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分析查獲之「微量毒品」能否作為「意圖販賣」主觀犯意之補強證據;再結合經驗法則與罪疑唯輕原則,評價被告持有微量毒品是否可能僅為供己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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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扣案微量毒品能否作為被告「為販賣而買入」自白之補強證據?以及在證據不足時,如何運用經驗法則與罪疑唯輕原則評價被告持有毒品之目的? 【解析】 壹、辯護人主張「甲自白欠缺補強證據」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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