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約 0.3 公克,經警查獲。於應警詢時,甲自白所查扣之毒品係為供販賣而買入。檢察官乃起訴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審判中,甲之辯護人為甲辯護稱:⑴甲所稱毒品係供販賣用之自白欠缺補強證據,⑵甲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習慣,持有之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試問:辯護人之上開二點辯護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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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之「自白補強法則」及「證據評價(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考生應先思索:查扣的微量毒品(0.3公克)客觀上僅能證明「持有」事實,是否足以作為「意圖販賣而購入(販賣未遂)」此一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之補強證據?其次,結合被告施用習慣與毒品微量之特性,運用罪疑唯輕原則檢驗檢察官之舉證是否達有罪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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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扣案之微量毒品(0.3公克)是否足以作為被告自白「為販賣而購入毒品」之補強證據?
- 綜合毒品數量與被告施用習慣,認定該毒品為「供己施用」是否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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