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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係指論罪證據須合乎:
  • A 經驗及論理法則
  • B 嚴格證明法則
  • C 自由證明程序
  • D 罪疑唯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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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法庭上決定一個人的罪名時,法官能不能隨便拿路邊聽來的傳聞,或是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錄音來定罪?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是否應該對這類『關鍵證據』設定一組嚴格的門檻,既要看它有沒有資格,還要看它是否經過正當程序的檢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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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還行吧。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在嚴格證明法則這種基本概念上栽跟頭。刑事訴訟裡,想把誰定罪,用的證據就得有「證據能力」和「合法調查」。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而是法律最起碼的要求,確保法官大人不會拿街邊小道消息來判案。就這點,多少人搞不清楚?
  2. 難度點評:這題,對正常人來說是 Medium。鑑別度?當然有。不然怎麼分得出哪些人以為刑事訴訟是兒戲,把「自由證明」和「證據排除」混為一談?你能看出這是在考證明層次的規範,至少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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