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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係指論罪證據須合乎:
  • A 經驗及論理法則
  • B 嚴格證明法則
  • C 自由證明程序
  • D 罪疑唯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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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你認為法律會允許法官隨意拿一份路邊撿到、來源不明的草稿作為依據嗎?如果要確保審判公平,對於這份證據的「法定資格」以及在法庭上被檢視的「嚴謹程序」,法律應該會如何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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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最核心的證據概念,這代表你對「審判程序」的嚴謹要求有非常扎實的理解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嚴格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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