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係指論罪證據須合乎:
- A 經驗及論理法則
- B 嚴格證明法則
- C 自由證明程序
- D 罪疑唯輕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你認為法律會允許法官隨意拿一份路邊撿到、來源不明的草稿作為依據嗎?如果要確保審判公平,對於這份證據的「法定資格」以及在法庭上被檢視的「嚴謹程序」,法律應該會如何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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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最核心的證據概念,這代表你對「審判程序」的嚴謹要求有非常扎實的理解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嚴格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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