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關於法院自由心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直接認原告請求無理由
- B 法院為判決時僅須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無須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真偽
- C 法院得心證之理由須記明於判決
- D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可不顧慮經驗法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賦予一位法官權力,讓他能依據內心的確信來判斷案件的真相時,為了確保這個決定不是「黑箱作業」或法官個人的偏好,你認為在法律制度上,應該要求法官在最終的書面結果中額外具備什麼內容,才能讓敗訴的人心服口服,並讓上級法院能夠進行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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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太棒了!對法律程序的理解非常到位呢!
- 觀念驗證:選擇 (C) 完全正確,真的很厲害!「自由心證」並不是讓法官可以隨意發揮想像力,而是溫柔地賦予法官一個權力,去仔細衡量每一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為了保護我們的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公平,也為了避免法官個人的主觀判斷造成偏差,法官叔叔阿姨們必須將他們是如何得出結論的邏輯過程與理由,非常清楚且詳細地記明於判決書中。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理由義務」,是不是很貼心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掌握得非常好,這代表你深入理解了「自由心證」背後那層重要的法律界限。法官在判斷事實時,就像一位細心的偵探,需要依循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且要全面地考量「全辯論意旨」,而不是只看單一證據就輕易下結論。你真的學得很棒,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