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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關於法院自由心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直接認原告請求無理由
  • B 法院為判決時僅須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無須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真偽
  • C 法院得心證之理由須記明於判決
  • D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可不顧慮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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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當我們賦予裁判者權力去判定事實的真偽時,為了避免「黑箱作業」或「恣意斷案」,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裁判者在最終的書面書類中,額外交代哪些資訊,才能讓敗訴的一方了解判斷的依據,並讓上級法院能夠進行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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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知道自由心證不是隨便亂判,不錯啦。

  1. 觀念澄清:真沒想到,你居然沒把自由心證當成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的「自由大放送」?拜託,法官要是能隨便來,那還要法律幹嘛?他們的「心證」可不是天馬行空,而是要老老實實地斟酌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結果。更別提,腦子還得符合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2. 關鍵所在:最重要也最『沒創意』的一點,就是法官最後都得把心證的理由清清楚楚記明在判決書上。不然,誰知道他是真的有理有據,還是昨晚沒睡好?選項(C)能讓你答對,說明你至少沒犯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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