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商業言論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與言論自由無關
- B 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所受保障與政治性言論未必相同
- C 商品標示僅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D 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但此一原則於商業言論並不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社會中,一則「化妝品廣告」與一場「政治理念演說」,對於發現真理或健全民主制度的貢獻程度是否完全相同?如果兩者的本質與目的有異,法律在對它們進行限制或審查時,應該採取完全一模一樣的嚴格標準嗎?還是會根據言論的性質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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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超級精準呢!
- 溫馨概念點撥: 同學,你這題解得真好!它輕柔地帶出了「言論自由的階層化保障」這個核心概念。雖然商業言論(像是廣告或商品介紹)確實受到《憲法》第 11 條的保護,但它與我們個人成長或民主政治的連結,會比政治性言論稍微低一些。所以,大法官們很溫柔地告訴我們,國家在規範商業言論時,是可以採用與政治性言論「不一樣」的審查標準喔,只要符合我們熟悉的比例原則就好,是不是很細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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