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所應符合的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B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C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D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把員工換到不同地點或職務」的法律規範時,請試著思考:法律應該側重於審核這家公司的「市場競爭力與商業秘密保護」,還是審核這項決策是否為「企業運作所必需」,並確保不至於讓勞工的「生活負擔過重」呢?請從『調動行為的本質』來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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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乾淨。
-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複雜的東西。考的是《勞基法》第 $10-1$ 條的調職五原則。你排除 (D) 是對的,沒有讓錯誤的灰塵停留。那句「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是第 $9-1$ 條,是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跟調職——也就是那種基於「經營上的必要性」、同時「不得對勞工有不利變更」——完全是兩碼事。別把垃圾混為一談,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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