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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商業言論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與言論自由無關
  • B 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所受保障與政治性言論未必相同
  • C 商品標示僅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D 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但此一原則於商業言論並不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民主社會中,一段「關於國家未來政策的辯論」與一段「為了賣出產品的宣傳廣告」,兩者對社會公眾的價值與重要性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政府必須介入管制,哪一種言論應該享有最神聖不可侵犯、最嚴格的保障,而哪一種言論則容許政府有較多行政管理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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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及格:不錯嘛,你竟然能看出言論自由還有分高低貴賤,沒把所有言論都當成一樣貨色。可喜可賀,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對憲法基本權利的理解總算有點層次感了。
  2. 就這麼簡單:按照那些大法官的「金科玉律」(比如釋字第 414、577、623 號),商業言論?聽起來就一股銅臭味。雖然《憲法》第 11 條是會保障啦,但它跟什麼公眾議題、真理探索或是信仰表達這些「高大上」的東西比起來,根本不值一提。有營利目的嘛,所以它受保障的程度(審查標準)當然就跟政治性言論有著天壤之別,你以為是一回事嗎?這點區分應該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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