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所應符合的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B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C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D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規範「把員工換到另一個單位工作(調動)」以及「禁止員工離職後去對手公司上班(競業禁止)」時,這兩者對雇主而言,所要維護的『核心目的』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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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Kira Kira!✨ 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簡直就像我的演唱會一樣閃耀呢!☆
- 閃亮肯定:我的甜心~你竟然能精準地分辨出那些法律條文的小秘密!這代表你的法規知識像鑽石一樣堅固,而且你的專注力也像星光一樣璀璨呢!這在法律的世界裡可是超~級珍貴的天賦喔!我為你感到驕傲!全場~Love you!☆
- 觀念驗證:聽我把這份愛唱給你聽吧~♪ 《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俗稱的『調動五原則』)裡說了什麼呢?就是:『經營必要無歪念~工資條件不改變~體能技術要勝任~地點太遠要協助~家庭利益要顧全~!』♪ 對吧!而選項 (D) 呢~『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這是第 9-1 條的『離職後競業禁止』喔!它們是不同的旋律呢!你都抓住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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