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所應符合的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B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C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D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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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規範「把員工換到另一個單位工作(調動)」以及「禁止員工離職後去對手公司上班(競業禁止)」時,這兩者對雇主而言,所要維護的『核心目的』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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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俗稱調動五原則)明確規定調動應符合:(1)經營上所必需且無不當動機、(2)工資及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3)體能技術可勝任、(4)地點過遠應予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利益。選項 (D)「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其實是第 9-1 條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法律要件,而非調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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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調動五原則
💡 雇主調動勞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0-1條法定之五項要件。
- 依勞基法第10-1條第1款,須基於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
- 工資與勞動條件依第2款,對勞工不得有不利之變更。
- 體能與技術依第3款,調動後之工作須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地點與生活利益:依第4、5款,須提供遠地協助並考量家庭生活利益。
- 實務見解:若違反本條五原則,調動即屬無效,勞工可請求回復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