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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後,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丙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甲於 106 年 9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其詐騙 300 萬元;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甲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詐欺罪。則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為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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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案件單一性」與「相牽連案件」在訴訟程序上之處理差異。考生應先判斷甲對乙、丙的詐欺行為在實體法上係屬「數罪」抑或「一罪」,進而分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或第267條(移送併辦)論述檢察官之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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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審理中發現被告另犯之詐欺事實,檢察官應依「追加起訴」或「移送併辦」處理之判斷標準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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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起訴不可分原則」與「不告不理原則」之適用界線。考生看到被害人於審判中追加犯罪事實時,應立刻思考:新增事實與原起訴事實是否具備「案件單一性」(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必須將50萬與20萬分為兩部分,分別涵攝其時間、犯意及行為態樣,論證何者為接續犯之一罪(法院得併審),何者為另行起意之數罪(法院不得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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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於審判中提出未經檢察官明文起訴之犯罪事實(50萬元與20萬元之詐欺),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不可分原則」一併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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