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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指揮抗爭群眾於立法院外進行抗爭。其中一位抗爭人員 A 試圖攀爬立法院外牆,不慎踩空摔落,頭部受創,經立法院警衛報警後,救護車立即前來。救護車到達現場後,卻被甲所在之宣傳車擋住。警方多次廣播請甲移動該宣傳車,但甲當時不知道有人受傷,也不知道傷勢嚴重,懷疑是警方想誘騙他們離開,因此,未試圖移動車輛,也沒呼籲群眾讓道,導致救護車必須改由立法院側門進入。A 雖經送醫,仍不治死亡。醫院方表示,救護人員被延誤近 5 分鐘的黃金救治時間。若能早 5 分鐘送醫,A 極可能存活。試論述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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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不作為犯」與「過失致死罪」之要件涵攝,應優先定性甲不移車為不作為,並探討其保證人地位。解題核心在於運用三階層架構,深入分析「極可能存活」在準因果關係中的學說爭議(幾近確定之可能性 vs. 風險升高理論),並檢視甲主觀上對死亡結果之預見可能性與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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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不移車致救護車延誤、導致A死亡之行為,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準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進而成立不作為過失致死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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