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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嫌,遭警查獲,乃冒其胞弟乙之名應警詢製作筆錄,經警拍攝甲之照片及調取口卡片存卷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嗣檢察官以乙於警詢已自白,而未為偵查活動,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發覺乙實係甲所冒名,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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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冒名頂替的案件,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上的『被告同一性』(被告特定)爭點。解題時請依『實質表示說』判斷檢察官起訴之對象究竟是誰,接著分別說明法院對『冒名者(甲)』及『被冒名者(乙)』在程序上應為如何之判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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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頂替案件中,檢察官以被冒名者(乙)名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效力所及之對象為何?法院應如何分別對冒名者與被冒名者為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被告同一性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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