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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2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何種情形發生解除權,得解除該買賣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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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債務不履行中「給付遲延」之契約解除要件。思考重點應分為兩層:原則上須依民法第254條踐行「定相當期限催告」程序;例外則需探討何種情形得「免經催告」逕行解除(如實務承認之明確拒絕給付、民法第255條定期行為,或契約另有約定),以展現法學思維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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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買受人給付價金遲延時,出賣人取得法定解除權之一般要件及免經催告之例外情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甲對乙解除該契約後,乙仍不交還該汽車,於乙占有中,該汽車被丙所竊取,甲與乙是否均得請求丙交還該車?(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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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契約解除之效力」與「物權行為無因性」。須釐清甲解除契約後,汽車所有權是否自動回復至甲身上(我國實務採債權效力說);接著分別檢討乙(作為所有權人與原占有人)及甲(作為債權人)對竊賊丙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962、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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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契約解除對物權行為之影響(物權行為無因性)、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 【解析】 壹、乙得請求丙交還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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