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200 萬元。試問: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2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何種情形發生解除權,得解除該買賣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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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債務不履行中「給付遲延」之契約解除要件。思考重點應分為兩層:原則上須依民法第254條踐行「定相當期限催告」程序;例外則需探討何種情形得「免經催告」逕行解除(如實務承認之明確拒絕給付、民法第255條定期行為,或契約另有約定),以展現法學思維的完整性。
小題 (二)
如甲對乙解除該契約後,乙仍不交還該汽車,於乙占有中,該汽車被丙所竊取,甲與乙是否均得請求丙交還該車?(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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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契約解除之效力」與「物權行為無因性」。須釐清甲解除契約後,汽車所有權是否自動回復至甲身上(我國實務採債權效力說);接著分別檢討乙(作為所有權人與原占有人)及甲(作為債權人)對竊賊丙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962、2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