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監獄官] 刑法
第 三 題
甲酒醉駕車,被交警乙攔停下來進行酒測,甲停車後拒不下車,見乙之警用機車停在前面,遂快速開車衝撞機車以求脫逃,乙因為站在甲車旁邊幸而未受傷害,但警用機車則遭撞毀而無法使用。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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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對物之強暴』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以及妨害公務與毀損公物罪之競合關係。解題時應先切分甲的行為(酒駕、衝撞警車),再分別涵攝《刑法》第185-3條、第135條與第138條之構成要件,最後依據法益侵害與行為數進行競合分析,切記引述實務針對對物強暴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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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酒後駕車之行為定性;以及開車衝撞警用機車脫逃,是否構成對物強暴之妨害公務罪與毀損公物罪,及其競合關係。 【解析】 壹、甲酒醉駕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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