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
第 一 題
女受刑人入監請求攜帶子女受核准後,其攜帶子女之「給養」與攜入子女「年齡屆滿」後有何規定?另在監分娩子女,如何處置?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闡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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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直擊《監獄行刑法》第12條各項規定。解題架構需依題目指示分為「給養」、「年齡屆滿」與「在監分娩」三個子題分段論述,指出給養部分已授權相關辦法定之,而年齡屆滿與在監分娩皆由法條明定保障程序(現行施行細則已無相關條文),並在開頭或結語融入「幼兒最佳利益原則」與「母子依附理論」等學理基礎,以提升三等考試之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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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2020年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針對女受刑人攜帶或在監分娩子女之規定,除體現人道處遇外,更高度揉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幼兒最佳利益原則」。學理上基於「母嬰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允許符合條件之女受刑人攜帶未滿三歲子女入監,以利幼兒早期人格發展。以下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下稱本法細則)規定析述之: 【論述】 一、攜帶子女之「給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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