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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

第 四 題

受刑人某甲陳情,舍房內監視器的監視運作,讓他倍感壓力,且每次因案出庭回到監獄,要接受全身檢查,覺得沒有尊嚴;此外,教師某乙抱怨進入監獄戒護區時,他的隨身提包要掀開接受檢查,認為不受尊重。請問監獄戒護管理之目的?安全檢查之對象?在戒護安全與人權保障,二者間如何平衡?請分別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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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監獄行刑法》第12條(安全檢查)、第13條(身體檢查)及第16條(科技設備輔助)之新修規定。解題需採三段式論法:先點出戒護管理的學理目的,次列法條規範的檢查對象,最後以『比例原則』與『釋字第755、756號解釋之受刑人基本權保障精神』為核心,分別涵攝受刑人甲(監視器、脫衣檢查)與教師乙(隨身物品檢查)的案例,論述戒護安全與人權保障的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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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監獄戒護管理乃執行刑罰、推動教化處遇之基石,安全檢查則為維護戒護安全之必要手段。然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756 號解釋意旨,受刑人仍享有未被限制之基本權利,故戒護措施之實施必須恪遵比例原則,以求戒護安全與人權保障之平衡。 【論述】 一、監獄戒護管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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