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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

第 四 題

試列舉受刑人應予以獎賞之情況?另列舉受刑人應予以懲罰之方式?又監獄對受刑人之獎懲有何限制?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析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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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明現行《監獄行刑法》已將舊法之「獎賞」修正為「獎勵」,作答時須點出新法名詞。接著精準備考第83條的8款「得予獎勵」事由,與第86條的4種懲罰方式及其期限。最後,論述「限制」時,務必結合修法後強調的正當法律程序,如懲罰法定原則、一事不二罰(第85條),以及事前陳述意見機會(第87條)等規範,以展現對新法精神的深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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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刑人獎勵事由、懲罰種類之法定明文,以及監獄行使獎懲權限時的實體與程序限制。 【解析】 按2020年修正之《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55、756號解釋保障受刑人基本權利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已對受刑人之獎懲制度大幅修正,將原「獎賞」改稱「獎勵」,並明文限縮懲罰種類與強化程序保障。茲依相關法規及法理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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