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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

第 二 題

監獄行刑法第 1 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試分析說明「改悔向上」和「適於社會生活」兩者之意義和關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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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我國監獄行刑法採行「教育刑論」與「再社會化」之理念。解題時須分別從「內在心理/道德層面(改悔向上)」與「外在客觀/社會適應層面(適於社會生活)」進行學理定義與實務規範的對應分析。最後探討兩者的相輔相成關係,並務必結合大法官釋字第755、756號解釋精神及2020年修法強化外部連結的趨勢作為論述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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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揭示了我國刑事政策採取「教育刑主義」及「再社會化」之核心理念。以下分別就「改悔向上」與「適於社會生活」之意義及其相互關係進行分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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