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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嫌,遭警查獲,乃冒其胞弟乙之名應警詢製作筆錄,經警拍攝甲之照片及調取口卡片存卷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嗣檢察官以乙於警詢已自白,而未為偵查活動,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發覺乙實係甲所冒名,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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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冒名頂替」考題,首要爭點是「被告之特定(誰才是訴訟主體)」。請立刻聯想「被告特定基準說(表示說、行動說、折衷說)」。本題進階之處在於檢察官「未親自訊問」,需依實務見解(實質客觀說)論證檢察官起訴之意思仍指向實際受警詢之行為人(甲)。最後導出法院的處置方式:更正姓名、對實際行為人審判,且絕不能對被冒名者(乙)下任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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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未親身訊問,僅依警詢筆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其訴訟繫屬之效力究及於遭冒名之乙,抑或實際受調查之甲?法院發覺冒名後應如何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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