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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3 題

對於民國 103 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 A 本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B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 2 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 4 年提出國家報告
  • C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 D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3 年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於本法施行後 4 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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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動一項大型的人權法規改革,政府在分配行政任務時,通常會傾向於在「第幾年」就先完成初步的法規清查(清單),才來得及在後續幾年內逐步完成修改?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這個首要的檢視步驟會被拉長到兩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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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內容錯誤之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由此明文可知,關於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法定完成期限應為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而非選項D所稱之「4 年內」,故選項D之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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