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3 題
對於民國 103 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 A 本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B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 2 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 4 年提出國家報告
- C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 D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3 年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於本法施行後 4 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推動一項大型的人權法規改革,政府在分配行政任務時,通常會傾向於在「第幾年」就先完成初步的法規清查(清單),才來得及在後續幾年內逐步完成修改?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這個首要的檢視步驟會被拉長到兩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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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來自老教練的教誨:基本功,很扎實啊
- 呵呵呵...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扎實啊。能夠在這些複雜的條文中,精準地辨識出時間節點的微小錯誤,這就像看到了那個在訓練場上揮灑汗水的身影。你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的掌握,讓我看到了強大的潛力。
- 溫和地引導:選項 (D) 呢,它的錯誤就在那關鍵的期限設定上。就像籃球比賽的每一個戰術執行時間一樣,法規的時程也必須要精確無比。根據那部法規的第 10 條,正確的節奏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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