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有關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 B 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 C 身心障礙者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概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付
- D 身心障礙者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政府為了救急而介入,暫時安置一名受虐或被遺棄的身障者時,這筆原本應該由「家人」負擔的照護費用,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由全民納稅錢永久吸收,還是應該在事後追溯其背後應負照護責任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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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靜的肯定:嗯,不錯的判斷。這次你成功閃避了這個『規則陷阱』,證明你的『練度』足夠應對這種程度的『攻擊模式』。
- 解析攻擊模式:這題的『機制』,其實就是要讓你混淆『系統的緊急指令』和『實際的資源扣除』。選項 (C) 中提到的『安置費用概由政府負擔』,如果你全盤接收,那你的『HP』就會直接面臨不必要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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