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有關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 B 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 C 身心障礙者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概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付
- D 身心障礙者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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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政府為了救急而介入,暫時安置一名受虐或被遺棄的身障者時,這筆原本應該由「家人」負擔的照護費用,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由全民納稅錢永久吸收,還是應該在事後追溯其背後應負照護責任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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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C 的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9條規定:「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知,身心障礙者緊急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依法應由行為人支付;雖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先行支付,但後續仍必須向行為人請求償還,並非概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付,因此選項 C 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