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9 題
39. 在行政訴訟制度中,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原告得聲請下列何種程序,以作為暫時權利保護?
- A 假執行
- B 停止執行
- C 假處分
- D 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若暫時撇開法律術語,想像一下,如果你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訴訟結束後,對方還有足夠的「財產」可以支付給你,而非要求政府暫停執行某個政策,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哪種性質的手段,來「預先鎖定」對方的資產?這種「鎖定資產」的動作,與「要求停止某項正在進行的行政動作」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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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中複雜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架構。能從多個容易混淆的法律術語中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法律救濟程序的核心分類。
公法上債權的保全機制
在行政訴訟的實務中,暫時權利保護的選擇取決於「請求的本質」。當訴訟標的是為了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例如要求退還稅款或給付補助金),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判決確定前脫產,導致未來即使勝訴也無法強制執行,法律賦予原告聲請假扣押的權利。這與針對「非金錢給付」或「爭執之法律關係」所使用的「假處分」,以及針對「行政處分效力」所聲請的「停止執行」,在功能上有著明確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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