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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3 題

33.有關民法繼承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B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
  • C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先
  • D 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雖未致死且未受刑之宣告,仍然喪失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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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如果要剝奪一個人極為重要的法律權利(例如財產繼承權),為了避免冤假錯案或私下的指控濫權,你認為國家通常會要求必須經過哪一道「正式的司法程序或證明」,才能最終確認該行為的嚴重性並執行權利的剝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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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的嚴謹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指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繼承權受法律高度保障,因此要讓繼承人「喪失」這項權利,法律設有嚴格的門檻。在民法第 1145 條中提到,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都必須達到「受刑之宣告」(即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程度,才會構成絕對喪失繼承權的事由。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律處分的嚴謹,避免僅憑主觀指控就剝奪他人的繼承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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