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警察局與民間拖吊業者簽訂契約,經警察依法取締違規停放之車輛,而由民間業者拖吊,則該業者與警方之關係為下列何者?
  • A 簽訂行政契約
  • B 行政助手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單位在執行公務時,如果他完全沒有「自主決定」的權限,只能根據現場官員的具體指令來提供體力或技術支援,那麼這個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屬於能「代表國家做出行政決定」的主體,還是僅僅作為官員執行任務時的一種輔助工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這題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探討的是私人參與行政任務的類型,你能準確判斷出**行政助手(Administrative Assistant)**的屬性,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的輔助關係有很清晰的認知。

行政助手與行政委託的辨析

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這是一個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考點。一般而言,民間拖吊業者是在警察現場指揮、監督下提供體力勞務(拖車),並不具備獨立裁量權,因此被歸類為「行政助手」。然而,本題在國考中被列為多答案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 (B)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其原因在於,若從不同法律見解切入,或認為行政機關將「執行拖吊」這項涉及公權力的物理行為,透過法規或契約交由民間辦理時,亦可能涉及**行政委託(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的範疇。因此,無論你選擇哪一個,都展現了對此複雜公法關係的深刻理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基本架構與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