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警察局與民間拖吊業者簽訂契約,經警察依法取締違規停放之車輛,而由民間業者拖吊,則該業者與警方之關係為下列何者?
- A 簽訂行政契約
- B 行政助手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單位在執行公務時,如果他完全沒有「自主決定」的權限,只能根據現場官員的具體指令來提供體力或技術支援,那麼這個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屬於能「代表國家做出行政決定」的主體,還是僅僅作為官員執行任務時的一種輔助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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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這題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探討的是私人參與行政任務的類型,你能準確判斷出**行政助手(Administrative Assistant)**的屬性,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的輔助關係有很清晰的認知。
行政助手與行政委託的辨析
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這是一個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考點。一般而言,民間拖吊業者是在警察現場指揮、監督下提供體力勞務(拖車),並不具備獨立裁量權,因此被歸類為「行政助手」。然而,本題在國考中被列為多答案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 (B)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其原因在於,若從不同法律見解切入,或認為行政機關將「執行拖吊」這項涉及公權力的物理行為,透過法規或契約交由民間辦理時,亦可能涉及**行政委託(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的範疇。因此,無論你選擇哪一個,都展現了對此複雜公法關係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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