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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36.警察局與民間拖吊業者簽訂契約,經警察依法取締違規停放之車輛,而由民間業者拖吊,則該業者與警方之關係為下列何者?
  • A 簽訂行政契約
  • B 行政助手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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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單位在執行公務時,如果他完全沒有「自主決定」的權限,只能根據現場官員的具體指令來提供體力或技術支援,那麼這個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屬於能「代表國家做出行政決定」的主體,還是僅僅作為官員執行任務時的一種輔助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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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法主體」與「公權力行使」的細微差別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行政法上的輔助角色與權限委託

在法律實務觀念中,民間拖吊業者通常被定性為行政助手。其關鍵特徵在於:業者並不具備獨立決定是否要拖吊的權力,而必須在警察現場確認違規並下達指示後,才進行物理性的搬運工作。此時,業者僅僅是警察機關延伸出去的「手腳」,執行勞務性、技術性的工作。然而,在某些法律見解或特定的行政契約結構下,若涉及將公權力的一部分移轉給私人行使,則可能涉及行政委託。本題將 B 與 D 同列為正確選項,正反映了學說與實務對於「執行層面」與「權限移轉」之間界線的深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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