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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3 題
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多少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 A 股權超過 20 %
- B 股權超過 30 %
- C 股權超過 40 %
- D 股權超過 50 %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與會計的邏輯中,若要判定一個主體是否對另一個事業擁有「絕對的主導權」或「實質控制力」,進而必須負擔連帶的申報義務,通常會以『持股比例是否能決定過半數決議』作為分水嶺。請試著思考,在多數決的民主精神下,至少需要持有多少比例的權益,才能確保對該事業擁有法律意義上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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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營事業轉投資或資金獨立部門附送分決算的股權門檻。根據決算法第14條規定:「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當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是轉投資其他事業時,只要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依法即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因此,選項 D 股權超過 50 %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