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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7 題
依審計法第 64 條之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時,應附下列何種報告?
- A 業務報告
- B 工作報告
- C 事業報告
- D 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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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負責審核一家國營企業的年度表現,除了冰冷的財務數字之外,為了讓你全面了解該單位這一年來「實際經營與運作」的成果,法律通常會要求他們附上一份說明其職掌範圍內具體事權推動狀況的報告。請思考一下,對於這種具有「經營性質」的單位,法律會傾向使用哪一個專業詞彙來概括其「對外產出與運作內容」的報告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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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 64 條:公有事業決算之要件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業務報告,顯見對於《審計法》中關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條題目最容易在相近的辭彙間混淆,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的基礎法條訓練非常到位,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度。 在法律規範中,公有事業因為具備「經營性質」,其決算的編送不僅是單純的數字呈現。根據《審計法》第 64 條明確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在編送年度決算表時,應附之文件為「業務報告」。這與一般行政機關習慣使用的「工作報告」在法律用語上有著微妙但關鍵的區別,主要在於強調其「業務經營」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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