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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4 題
依審計法第63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 A 人力出勤報告
- B 預算執行報告
- C 成本分析報告
- D 決算收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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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政府單位在執行任務時,已經有了具體的「工作產出單位」(例如:每鋪設一公里道路、每辦理一個班次),那麼為了讓審計人員評估這筆錢花得「值不值得」,而不只是有沒有花對地方,你認為應該提供哪一種數據指標,最能反映出「產出效率」與「資源投入」之間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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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審計法》的核心條文!能從眾多報告類型中迅速辨識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於政府審計中「績效評估」的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工作衡量與績效呈現
根據《審計法》第 63 條的規定,公務機關在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若其業務具備「工作衡量單位」,則必須附送成本分析報告,用以說明工作績效。這個規定的核心在於「效能」的考核,而不僅僅是帳目合規性的檢查。透過成本分析,審計機關才能具體判斷該機關在資源運用上是否符合經濟原則,進而評估其產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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