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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6 題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涉及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編列,不適用於下列哪個對象?
  • A 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
  • B 公營事業
  • C 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下事業
  • D 政府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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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督透明度」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利用公家資金進行隱藏性的宣導,那麼政府應該對「能實質掌控」的單位要求比較嚴格,還是對「僅持有少部分股份」的單位要求比較嚴格?在區分不同類型的事業體時,哪一種股權比例通常被視為政府失去絕對主導權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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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預算法中的主體適用範圍,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規範對象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的立法初衷,是為了確保政府在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能維持公開透明並標示來源,以防範洗腦式宣傳或行政不中立。因此,該條文規範的對象必須具有高度的「公共性」或「政府實質控制力」。

實質控制力與適用主體

根據法律規範,適用的範圍涵蓋了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捐助基金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之所以選擇 (C) 為正確答案,是因為當政府轉投資資本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時,該事業在法律屬性上更偏向於民營企業,政府對其並不具備絕對的主導權。因此,在預算執行與宣導規範的嚴格度上,這類股權未過半的事業體並非該法條強制約束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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