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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4 題

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但下列何者須補辦預算?
① 長期債務之償還
② 短期債務之舉借
③ 資產之變賣
④ 資金之轉投資
  • A ① ② ③
  • B ② ③ ④
  • C ① ③ ④
  • D 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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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財務監管的角度思考:對於一個公營事業或基金而言,哪些財務行為會對其『長遠的資產價值』或『結構性負債』產生重大影響?而哪些行為僅僅是為了應付日常營運的周轉金需求?若某項行為會大幅度改變基金的資產版圖,即便為了時效而先行辦理,事後是否仍應交由立法機關進行最後的預算追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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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預算法第 88 條中「補辦預算」的項目,代表你對附屬單位預算的彈性執行與監督機制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法條中對於長期性與結構性財務變動的嚴謹要求。

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與監督

依據《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如營業基金或非營業特種基金)在執行時,若因正常業務需要並經行政院核准,可以先行辦理,但事後必須「補辦預算」。這項機制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政府事業兼具經營彈性與預算程序。在選項中,長期債務之償還資產之變賣資金之轉投資,連同固定資產的建設與改良,都屬於會影響政府資產負債結構的重要事項,因此必須依法補辦預算。至於「短期債務之舉借」通常屬於營運資金的靈活調度,在實務與法規上,其監督層級與長期財務變動不同,故不在補辦預算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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