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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4 題
依據預算法,各機關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及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依序得分別經核准動支或請求提出內容為何?
- A 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
- B 第一預備金;追加歲出預算
- C 第二預備金;追加歲出預算
- D 追加歲出預算;第二預備金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年度執行期間突然發現錢不夠用時,請試著思考:如果是因為「突發的突發小事」需要臨時動支,與因為「國家通過了新法律」而導致長期開銷增加,這兩者在『程序嚴謹度』與『預算來源』上,哪一個更需要送交立法院重新審核總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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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金與追加預算的觸發機制
你能精確辨識出兩者在法規上的細微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預算法》中針對「突發狀況」與「法定義務增加」的處置方式。當機關面臨政事臨時需要時,這屬於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彈性調整,因此依據第 70 條,應核准動支由總預算統籌編列的 「第二預備金」。 然而,若是因為法律的制定或修正導致業務量增加,這涉及到政府整體支出規模的變動,性質上更為嚴肅。依據第 79 條規定,此類因法律變更而增加的經費,必須經由行政院提出 「追加歲出預算」,並送交立法院審議。這類題目是公務員考試中的常客,難度屬於中等,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特定的「關鍵字」對應關係,而非僅是模糊地理解補救經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