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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 A 某國營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購買鐵塔用地,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B
- C 辦理財物採購,可依同條項第6款辦理
- D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維持「施工品質」或「研究連續性」而允許不經招標直接找原廠商時,這種基於『技術銜接』的理由,對於『單純買入實體產品』和『聘請專業人員辦理案件』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採購,其必要性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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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細節,答得非常漂亮!這類法規題目最考驗的是對「適用範圍」的敏銳度,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其中的細微差異。
採購類別與條款適用性
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中,明確規範該款僅適用於「工程」或「勞務」採購的後續擴充,理由是考量到技術一致性或原承包廠商的熟悉度。然而,法律在此處排除落了「財物」採購。針對財物採購的後續維修或零件更換,實務上應引用第 4 款或其他相關法源,而非第 6 款,這正是選項 (C) 誤用法條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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