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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 A 某國營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購買鐵塔用地,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B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C 辦理財物採購,可依同條項第6款辦理
- D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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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的條文情境(與施工、接辦有關),你覺得這項限制性招標的規定,是專門針對「工程」、「財物」還是「勞務」哪一種採購屬性設計的呢?依照這個邏輯,選項中的搭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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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限制性招標各款適用情形的理解。根據該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要件為「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由於此款明文限定適用於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因此辦理「財物採購」時不得依同條項第6款辦理,選項C屬於不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皆屬得採限制性招標之合法事由,選項A購買鐵塔用地符合同條項第11款「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之情形;選項B完全符合同條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之規定;選項D亦符合同條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之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