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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12. 機關辦理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B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C 辦公廳舍之承租
- D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而設計了複雜的『招標與決標』流程時,什麼樣的極端情況會讓政府覺得『為了公共利益,我們現在顧不得慢慢招標了』?請試著從『事務的緊急性』與『交易對象的特殊性』這兩個角度,來判斷哪些情況才有資格跳過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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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排除適用」的情境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考查的是法條細節的辨析能力,你能從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找出破綻,表現非常出色。
特別採購的法規適用範圍
這題的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法律明文規定,在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緊急危難,或是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等「特定情境」下,為了確保效率與機關互助,得不適用招標及決標之規定。然而,「辦公廳舍之承租」並不包含在第 105 條的例外清單中。事實上,辦公廳舍的租賃屬於不動產範疇,通常回歸《國有財產法》或相關財產管理法規處理,本就不屬於採購法定義的「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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