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 題
1.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影印機之租用
- B 工程之定作
- C 權利之買受
- D 呆料之標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獲得資源」來推動公共事務,與政府想要「清理多餘物資」來換回資金時,這兩者的資金流向(錢是流出還是流入)是否相同?如果《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目的是規範預算的合理支出,那麼「變賣資產」的行為是否符合該法的立法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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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認知。在法律實務中,明確區分「採購行為」與「處分行為」是學習此法規最關鍵的第一步。
採購行為的定義與範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的定義,所謂的「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簡言之,這是一項政府「支出經費」以獲得資源的法律行為。選項 (A) 的租用、(B) 的定作以及 (C) 的權利買受,在本質上都屬於政府為了遂行公共利益而向民間取得資源的過程,因此皆屬於本法規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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