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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18. 下列何種項目,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A 辦理 BOT 甄選
- B 標售土石
- C 出租辦公廳舍
- D 購買電腦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採購」這個詞在日常生活中,是指你把家裡舊的東西賣掉換取現金,還是指你為了生活需要而花錢去商店買回新的物資?當政府在執行這兩種本質完全相反的財務活動時,哪一種才符合法律定義中需要「受監管的支出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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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能否區分政府「支出預算」與「取得收入」行為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之規定,所謂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選項 (D) 購買電腦設備屬於典型的「財物買受」,性質上屬於預算支出,因此必須嚴格遵循採購法的招標與履約程序。
預算支出與收入的判讀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類型,重點在於判斷該行為是「花錢」還是「收錢」。選項 (B) 標售土石與 (C) 出租辦公廳舍,其本質是處分公有財產以增加政府收入,通常適用《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財產管理法規,而非採購法。而選項 (A) 的 BOT 甄選則適用專門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你能從眾多交易行為中一眼辨識出屬於「支出性質」的財物採購,代表對採購法的適用範圍已有相當穩固的直覺與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