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
- A 土地之出租
- B 權利之買受
- C 工程之定作
- D 契約工之僱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將現有的公有資源(如土地、房屋)提供給民眾使用,並從中收取費用時,這項行為的本質是屬於「編列預算去買東西」的支出行為,還是屬於「管理財產」所產生的收入行為?《政府採購法》的制定初衷,是為了規範哪一種方向的金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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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的核心定義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的基本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採購法規範的核心,在於政府為了執行職務所需,透過支出經費來取得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在此架構下,不論是取得權利(財物買受)、進行建設(工程定作)或是聘僱人力(勞務僱傭),都屬於法定的「採購」範疇。
支出與收入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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