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工程之定作
- B 權利之買受
- C 土地之承租
- D 財物之標售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金錢流向」的角度來思考: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提到「採購」一詞時,通常是指我們要「花錢買東西」還是「賣東西收錢」?如果某個行政行為的結果是讓政府獲取收入(錢流進國庫),這是否還符合法律定義中為了滿足需求而『獲取資源』的支出本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範疇!這題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於法律適用的「邊界」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認識。
採購行為的本質:支出性質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的定義,所謂「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這意味著政府在這些法律關係中扮演的是需求方(買方)的角色,透過支出預算來獲取所需的資源、權利或勞務。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工程、財物權利以及租賃行為,皆屬於政府「支付對價」以滿足行政需求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定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