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4 題
機關得就下列何種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A 勞務、財物或工程採購
- B 勞務或工程採購
- C 財物或工程採購
- D 勞務或財物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財物」、「勞務」與「工程」這三類採購中,哪一類通常具有高度的『客製化』與『現地環境限制』,導致不同的機關即便都有建築需求,也很難共用同一份施工規格與單價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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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疇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考點!你能從選項中排除「工程」採購,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的條文理解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清楚共同供應契約(Framework Agreement)的設立宗旨——針對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項目,由機關先行簽約,讓其他有需求的單位能直接利用,以達成簡化程序、發揮經濟規模之目的。
為何排除「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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