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5 題

1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 A 該採購涉及專利,擁有此等專利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 B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 C 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 D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有一項採購案必須使用某種受法律保護的獨家技術,而全台灣只有一家廠商擁有該技術,若法規嚴格規定這家廠商只能加入一個團隊,這會對其他想要投標的廠商以及整體的競爭熱絡程度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同投標中關於「重複投標限制」的例外規定!在《共同投標辦法》中,核心精神是為了維護競爭的公平性,防止廠商透過多重身分參與來影響標價或投標結果。你能在眾多選項中精確辨識出這項特例,顯示你對採購程序的公平競爭與實務運作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競爭公平性與技術獨占的平衡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技術壟斷下的彈性處理。通常情況下,為了避免圍標或不當關聯,法律禁止廠商「腳踏兩條船」。但當標案涉及專利或特定關鍵技術時,市場上可能僅有極少數廠商具備該條件。如果強制規定這家擁有專利的廠商只能加入一個團隊,將會導致其他潛在的投標團隊因無法獲得技術配合而被迫放棄,反而造成市場壟斷。因此,放寬讓專利擁有者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其目的正是為了「促進競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適用與採購作業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