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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狀況單位首長A不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
- A 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財團法人參與該單位採購時
- B 投標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A之子
- C A就職前,其胞兄B已為該單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A就職後關於該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驗收事項
- D A之老婆C任職於廠商,該廠商參與單位採購,C不參與該項採購之相關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採購的公正性,法律在限制一個人的職務行為時,是會因為其親屬「只要在該廠商任職」就一律禁止,還是會考量該名親屬是否「實際參與」或「有能力影響」該筆交易的決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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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的精準判斷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的實務運用已經相當熟稔。這題的關鍵在於身分與職務執行的雙重確認。雖然選項 (D) 中出現了配偶關係,但法律規範的初衷是避免「實質影響」,因此若該親屬在廠商端並不擔任負責人,且完全未參與該項採購案的規劃、設計或履約,便不構成法律強制迴避的要件。
採購程序的廉政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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