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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14.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不包括下列哪種情形?
  • A 廠商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B 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C 分包廠商為同一廠商者
  • D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繕寫或備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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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在一場烹飪比賽中,兩位互不相識的廚師都在同一家超市購買食材,並選用了同一個品牌的調味料,這是否足以證明他們在比賽前已經私下串通好要呈現什麼樣的作品?這種行為與「兩位廚師共用同一個助手來擬定菜單」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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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關聯的判定基準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重大異常關聯」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中維護公平競爭的法理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投標廠商間透過不當聯繫來進行「圍標」或虛增競爭者。當不同廠商的聯絡資訊(如電子郵件)、資金來源(如押標金)或文書製作過程(如由同一人繕寫)高度重疊時,在實務上會被視為具有實質控制關係,進而影響採購的公正性。

分包與轉包的實務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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