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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
  • B 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得允許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
  • C 共同投標協議書未另外約定下,共同投標廠商得分別繳納押標金
  • D 共同投標廠商中,甲跟乙為同一行業,丙為另一行業,屬異業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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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大型採購案中,某項核心技術是非常稀有且具專利性的,但法規若強制要求該公司只能跟隨同一個團隊投標,這對於尋求「最優技術方案」的機關來說,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保持競爭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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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共同投標辦法》中細微的例外條款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在國考中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因為它考驗的不僅是通則(例如成員上限或押標金繳納方式),更是法規為了兼顧公平競爭與技術特性所設計的「特殊例外」。

專利技術與投標彈性

共同投標的架構下,原則上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案另行投標,以避免利益衝突。然而,法規第 13 條特別規定,若涉及專利、特殊工法或技術時,為了確保政府能獲取最佳技術方案,是「得」允許廠商另行提出投標文件的。這與選項 (A) 的 5 家上限(而非 3 家)以及 (C) 押標金應由代表廠商或共同繳納的常規不同,屬於較進階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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