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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公開招標辦理第2次開標,仍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
- B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若有1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
- C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5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D 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的分段開標,在價格標階段仍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採購法要求「三家廠商」投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市場競爭。那麼,如果一個案子已經經過了「公開徵求」的程序,但其招標性質屬於『限制性招標』中的專業評選,或者是已經進入『第二次』以後的招標流程,法律是否還會維持同樣嚴格的家數門檻?如果不放寬限制,對機關的採購效率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