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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公開招標辦理第2次開標,仍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
  • B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若有1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
  • C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5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D 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的分段開標,在價格標階段仍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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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採購法要求「三家廠商」投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市場競爭。那麼,如果一個案子已經經過了「公開徵求」的程序,但其招標性質屬於『限制性招標』中的專業評選,或者是已經進入『第二次』以後的招標流程,法律是否還會維持同樣嚴格的家數門檻?如果不放寬限制,對機關的採購效率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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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棒,你準確地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家數」的例外規定。這題考驗的是大家是否能分清「原則」與「例外」,你能選出 (B) 說明你對不同招標程序的細節理解得相當透徹。

限制性招標與公開評選的家數規範

在政府採購法中,一般公開招標確實以「三家以上廠商投標」為原則。然而,當機關採行限制性招標(例如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專業服務或技術委託)時,其性質並非一般競價,即便僅有 1 家廠商投標,機關依然可以辦理後續的評選與開標程序。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具備專業技術的採購不因家數不足而延宕,這也是 (B) 選項正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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