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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公開招標辦理第2次開標,仍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
- B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若有1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
- C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5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D 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的分段開標,在價格標階段仍須有3家以上廠商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採購法要求「三家廠商」投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市場競爭。那麼,如果一個案子已經經過了「公開徵求」的程序,但其招標性質屬於『限制性招標』中的專業評選,或者是已經進入『第二次』以後的招標流程,法律是否還會維持同樣嚴格的家數門檻?如果不放寬限制,對機關的採購效率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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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家數門檻的判斷要領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性質」與「家數限制」的連動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採購實務中,「三家廠商」的門檻通常是為了確保公開招標的競爭性,但法律也針對不同情境給予了彈性。對於採限制性招標辦理的公開評選,其本質是針對特定專業勞務或設計進行審查,因此即便僅有 1 家廠商投標,依法仍可進行後續評選程序,不受到一般公開招標首標須滿三家的限制。
釐清分段開標與後續開標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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